为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,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,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就规范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修理、销售和使用行为作出明确规定。
一、修理、销售和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或个人,应当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》《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等法律和法规、政策有关法律法规,严格落实主体责任,切实履行法定义务,做到依法经营、诚信经营。
二、不得销售没有产品合格印、证标志的计量器具;不得使用未经检定、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;不得销售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,如“市斤”秤;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,不得破坏铅封,不可以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,不得添加作弊程序;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(CPA)及计量法制标志、最大秤量、最小秤量、检定分度数、分度值、最大皮重值(最大去皮量)、准确度等级、出厂编号、制造厂名等,并注明“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”。
三、农贸市场、批发商业市场、超市卖场等集贸市场主办者应配备专(兼)职计量管理人员,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平秤,并负责保管、维护和监督检查;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登记造册,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,配合做好强制检定工作;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示计量管理制度、消费投诉处理制度,公开接受社会监督。
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:请各修理、销售、使用电子计价秤的市场主体和集(农)贸市场开办者对照上述要求,自觉履行法定义务,对有一定的问题拒不整改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》《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等给予行政处罚,并在有关媒体公开曝光。
欢迎众多购买的人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做监督,如发现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,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市场环境,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